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蔣敏洲被 告 簡璽容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關於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可知行政法院受理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之訴訟事件,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審理。
二、次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明定。又所謂公法上之爭議,係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關係(包括公法上法律關係或公權力措施)所生之爭議。則人民主張公務員因執行職務損害其權益,而對該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者,並非公法上爭議事件,而係屬私權爭執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救濟,行政法院不具審判權,應依職權將該訴訟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三、經查,原告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其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3131313元。訴訟費用由被告預繳。暫停訴訟程序。」,而事實及理由略謂:「隱匿相對人姓名涉及影響司法公正圖利法官的自己人,綜上事證簡璽容藉事藉端影響司法公正涉及違法違背司法正義……」等語,有卷附原告提出之上開「民事起訴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
四、審酌原告前揭訴之聲明內容,與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等情,當認原告係起訴主張被告執行職務故意不法侵害其權利,而聲明請求賠償損害相當之金額至明。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爭議訴訟之法律上屬性為一般民事訴訟,本院無審判權,自應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普通法院管轄。至於該訴之聲明後段附記「訴訟費用由被告預繳。暫停訴訟程序。」部分,核屬附帶之程序請求,應隨由受移送法院一併審酌決定。又本件被告係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其執行職務行為地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該法院管轄。
五、又原告雖於民國114年7月20日具狀聲請本院法官劉錫賢及林學晴依法自行迴避云云(見本院卷第21頁)。惟按法律賦予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旨在使該事件承審法官因有法定應迴避事由,或由其審判有偏頗情形者,不得執行職務,俾當事人可受公平之審判。故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恣意聲請法官迴避者,無論該被聲請迴避法官是否為訴訟之承審法官,為避免訴訟程序無端受干擾致使不能正常進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後段規定,法院得不受其聲請限制,無須停止訴訟程序之進行。鑑於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為非屬本院審判權範疇之民事訴訟,依法本應從程序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普通法院管轄,性質上為程序裁定,無涉實體上有無理由之認定,復衡酌本件原告於起訴之初,尚不明承審法官何人,即具狀恣意對本院劉錫賢法官(非本件承審法官)及林學晴法官(本件裁定之陪席法官)聲請迴避等情,足認其上開聲請在客觀上不具合理性與正當性,用意在於干擾訴訟程序正常進行,明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迴避並不發生應停止訴訟程序之法律效果,併此指明。
六、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及第3項部分,則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並不在本裁定移送範圍,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林 學 晴法官 陳 怡 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