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169號原 告 協復興土地建築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震諺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 表 人 陳大田訴訟代理人 葉行健
殷祖祺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李正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坐落○○市○○段298-6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非屬現有巷道,被告不具管理及養護權限等意旨,而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對系爭土地無管理養護權。
三、依據○○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都市計畫區內現有巷道之認定權限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而依同條例第2條及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項之規定,被告僅就臺中市行政區域內管轄道路(含現有巷道在內)及其附屬設施享有管理、修築、改善及養護作業之權限。故本件原告之訴關於系爭土地是否屬於現有巷道之前提爭議事項,既屬於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權限範疇,自有命其備齊相關資料輔助本件被告實施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林 學 晴法官 陳 怡 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