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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18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186號原 告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正雄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樓美鐘訴訟代理人 吳紹衍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騰云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