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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19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訴字第193號原 告 阮語豔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及教育部間退學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2項)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第3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1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5條規定:「(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第2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第6條規定:「(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第2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第3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第4項)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第8條規定:「(第1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第2項)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4條第1項或第3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第24條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第5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八、行政法院。九、年、月、日。」第105條第1項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所謂起訴之聲明,為請求法院判決之事項,應具體明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起訴之聲明所由生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主張。若起訴之聲明欠缺具體明確,或未對應起訴之聲明表明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主張,其起訴即為不合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起訴為不合法。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併列中國醫藥大學及教育部為被告,自提起起訴狀後數次變更訴之聲明,依民國115年2月9日行政訴訟補充理由狀所載訴之聲明:「㈠撤銷被告(教育部)111及113年度訴願決定。㈡撤銷中國醫藥大學強制終止原告博士班學籍之決定,並恢復原告學籍。㈢命學校賠償原告之損失。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見本院卷第433頁)。

雖原告於同一書狀第31頁載有:「……捌、請求1.撤銷被告(教育部)113年度訴願及再審案件之訴願決定。2.撤銷中國醫藥大學強制終止原告博士班學籍之決定。3.命教育部為新訴願決定,認定:⑴學校申訴程序違法(延宕3學期)。⑵學校考試程序違法(出題不公、評分不公)。⑶學校強制終止決定無效。⑷原告應恢復博士班學籍。4.命學校於判決確定後30日內:⑴恢復原告博士班學籍。⑵排除妨礙,允許原告進入論文研究階段。⑶提供必要之指導與協助。5.命學校退費新臺幣20萬元及利息。6.請求判決賠償:原告因被告違法訴願決定而遭受之損害應予賠償。……」等語(見本院卷第463頁),惟依原告書狀所述觀之,前開訴之聲明尚有不明確之處:㈠本件原處分機關應為中國醫藥大學,教育部為訴願決定機關,原告以教育部為被告即為當事人不適格,若原告仍認有以教育部為被告之必要,請於訴之聲明載明訴訟標的,並依前開說明具體載明訴訟類型、請求權基礎及原因事實。㈡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究係提起何種訴訟類型及以何行政處分為訴訟標的,仍有不明確之處,請原告參照前開說明,依本件所提起之訴訟種類,具體載明訴訟標的及請求權基礎,例如與行政處分相關之訴訟種類,應記載該處分之公文日期、字號,及請求依據之法律條文。並依同法第57條第1項第5、6款規定,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㈢關於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中國醫藥大學損害賠償部分,請表明係提起民事訴訟或提起行政訴訟,並陳明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及依據。請原告參照前開法條及說明補正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類型、請求權基礎等事項,並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郭書豪法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毓臻

裁判案由:退學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