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198號原 告 蔡朝卿 林碧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 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徐柏峻 蔡佳佳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更正編定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騰云裁判案由:土地更正編定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