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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198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198號原 告 蔡朝卿

林碧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 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徐柏峻

蔡佳佳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更正編定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騰云

裁判案由:土地更正編定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