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訴字第113號原 告 陳碧玉被 告 苗栗縣政府代 表 人 鍾東錦
參 加 人 陳弘育上列當事人間建造執照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弘育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陳弘育為被告所核發民國113年栗商建竹建字第00247號建造執照之起造人,原告不服該建造執照之核發結果,主張該建造執照所坐落之同鎮環市段259地號土地為現有巷道(下稱系爭巷道),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114年2月24日臺內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為不受理決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訴訟之結果,攸關系爭巷道是否為現有巷道之認定,倘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又本件業於114年9月30日行準備程序1次,將於同年11月18日上午9時20分續行準備程序,當事人(含參加人)均應到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法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