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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字第 29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訴字第290號原 告 許明正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廖靜芝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5年3月12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法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啓明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