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訴字第327號原 告 林美雲被 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代 表 人 吳毓紘訴訟代理人 曾信博 張家慈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騰云裁判案由:地價稅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