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80號原 告 林青森被 告 教育部代 表 人 鄭英耀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臺教法(三)字第113009072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3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按當事人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後,如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固為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4項所規定。惟基於當事人處分權主義及法院不干涉主義,當事人有選擇起訴對象及如何為聲明內容之程序自主權,審判長實施闡明並不能逾越審判機關應超然及中立之界限,不得替代或干預原告訴訟程序權之行使(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故法院經實施闡明後,原告仍本於自己之認知為聲明及陳述者,法院即應尊重其自主決定,就其起訴所列被訴對象及訴之聲明內容及主張之原因事實為準據予以裁判。
三、經查本件原告原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載列逢甲大學為被告,訴之聲明記載:「一、被告逢甲大學113年7月17日逢人字第1130015685號函與教育部114年1月23日臺教法(三)字第1130090725號訴願決定書均撤銷。二、被告應就原告已提出專任助教升等副教授之申請事件,為實體審查原告為專任副教授資格,並轉報教育部備查。」。原告本人繼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陳明:其並無對逢甲大學起訴之意思,原委任訴訟代理人於起訴書狀記載內容不符合其本來真意,經本院予以闡明後,原告仍堅稱其本意係列被告為教育部,正確訴之聲明為:「一、教育部應命令逢甲大學113年7月17日逢人字第1130015685號函處分撤銷。二、教育部應將114年1月23日臺教法(三)字第1130090725號訴願決定書撤銷。三、教育部應命令逢甲大學自90年8月1日起回復原告助教的職務。四、教育部應命令逢甲大學送審原告109年到113年所提專任助教升等副教授之申請案件為實體審查;並命令逢甲大學以專任副教授資格續聘原告,並轉報請教育部審查。」,並終止委任訴訟代理人,有卷附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變更訴之聲明狀、本院114年8月28日及同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分見本院卷第11頁、第365頁、第359至362頁、第391頁、第409至411頁),原告上開訴之變更亦據原起訴被告逢甲大學表示同意在卷(見本院卷第411頁)。
四、經核本件原告之訴既已變更被告為教育部,並為相對應之聲明內容之變更,因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正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本院不具管轄權限,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
五、另本件原告對被告逢甲大學之原訴,已因原告變更起訴被告及訴之聲請而消滅訴訟繫屬,無庸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林 學 晴法官 陳 怡 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