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交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梁品淵被 上訴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陳秋雄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5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10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就附表編號1所示裁決書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代表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由黃士哲變更為陳秋雄,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53頁),核無不合。
二、上訴人所有牌號NBL-7629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附表所載時間,行經臺中市西屯區中科路近科雅東路口之機慢車道(下稱系爭地點)時,因附表「違規事實」欄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逕對車主即上訴人填製如附表「舉發通知單編號」欄所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上訴人未於到案期限前申辦歸責另有實際駕駛人,被上訴人遂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附表「裁決書文號」欄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依附表「處罰依據」欄等相關規定,分別裁處上訴人如附表「處罰內容」欄所載之裁罰。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於115年5月5日所為114年度交字第100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一、民國114年8月27日中市裁字第68-U0064674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分撤銷。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8分之7即新臺幣263元,其餘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元。」,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114年4月3日之舉發案件,依法應於114年6月2日前完成舉發,然實際至114年6月4日始完成舉發,已逾法定期限,該案最終遭撤銷,足證本件系列舉發流程,確有遲延及程序管理問題存在等語,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經查,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裁決書部分,係判決該處分撤銷,此部分對上訴人尚無不利可言,惟上訴人猶於115年5月28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對此部分提起上訴(見本卷卷第35至37頁),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乃係併就上開有利上訴人判決部分請求廢棄,自無上訴利益,此部分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至上訴關於附表編號2至8所示裁決書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不在本件裁定範圍,一併敘明。
六、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上訴裁判費)自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結論: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林學晴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騰云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違規時間 違規事實 舉發通知單編號 處罰依據 處罰內容 裁決書文號 1 114年4月3日12時34分許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第U00646743號 道交條例第40條、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及裁罰基準表 罰鍰1,400元 中市裁字第68-U00646743號 2 114年4月9日14時38分許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 第U00646971號 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9款、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及裁罰基準表 罰鍰12,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中市裁字第68-U00646971號 3 114年4月9日14時38分許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 第U00647002號 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中市裁字第68-U00647002號 4 114年4月13日14時42分許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第U00647105號 道交條例第40條、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及裁罰基準表 罰鍰1,400元 中市裁字第68-U00647105號 5 114年4月16日13時38分許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第U00647235號 道交條例第40條、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及裁罰基準表 罰鍰1,400元 中市裁字第68-U00647235號 6 114年4月23日11時36分許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第U00647400號 道交條例第40條、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及裁罰基準表 罰鍰1,400元 中市裁字第68-U00647400號 7 114年4月24日14時38分許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第U00647451號 道交條例第40條、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及裁罰基準表 罰鍰1,400元 中市裁字第68-U00647451號 8 114年6月6日13時25分許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第U00648105號 道交條例第40條、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及裁罰基準表 罰鍰1,400元 中市裁字第68-U006481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