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救字第 5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救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璽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115年度停字第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02條第2項、第3項規定:「……(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可知,聲請訴訟救助,必須應同時符合「無資力」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兩項要件,始能予以准許。而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0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而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間因退學事件提起訴願及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現在喪失學籍,為學業銜接在校旁聽課程,目前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本件訴願係因相對人學則第27條之「小時」單位換算缺乏明確性,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563號及第636號解釋意旨,涉及學生身分之處分應受嚴格審查,其處分之構成要件既有疑義,聲請人主張確有理由,並非顯無撤銷處分之望等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8日同時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就退學處分停止執行(案號:115年度停字第8號退學事件)及具狀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固有桃園市觀音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3頁)。惟依上開桃園市觀音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固可認聲請人已經桃園市觀音區區公所於114年12月31日核定為低收入戶屬實。但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以作為核發救助金額若干之標準,並非全然無資力,故低收入戶資格證明,僅能證明聲請人符合低收入戶標準,尚不足以釋明其已達於生活窘迫,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程度。

(二)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查詢結果,聲請人未就本院115年度停字第8號停止執行事件向該分會或基金會所屬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此有該分會115年4月16日法扶桃字第1150000276號函(本院卷第17頁)在卷可憑,足認本件亦無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事。

(三)此外,復未見聲請人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之,堪認本件無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法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