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彥賓上列聲請人因刑事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同法第90條之3所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可知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然此以當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存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物為前提,若該案件並未經開庭,無當事人所聲請特定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物,則其聲請自屬無據。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刑事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駁回聲請確定。行政訴訟部分,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明內容及起訴事項夾陳未予區分,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仍未補正,由本院以114年7月21日114年度訴字第35號裁定認聲請人起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等節,有本院114年3月6日、114年4月24日114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號裁定、本院案件總覽資料在卷可憑(分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19頁、第21頁至第
23、35頁)。又聲請人本件聲請狀係勾選「行政訴訟」,並記載案號:「114年訴字第35號」,聲請事項載明請求交付「111年9月15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如上所述,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號事件並未經開庭,並無存在聲請人上開所載「111年9月15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聲請交付此部分之法庭錄音光碟,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林學晴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