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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號原 告 邱瓊慧被 告 臺中市沙鹿區公明國小代 表 人 廖麗君訴訟代理人 董倫岳上列當事人間房租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因房租津貼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2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豐原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案由:房租津貼
裁判日期:201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