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8號上 訴 人 陳淑琴被 上訴人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代 表 人 楊思偉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涉訟輔助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3 月5日 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7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