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1號原 告 鼎齊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金河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 表 人 黃三桂訴訟代理人 吳尚真訴訟代理人 巫岳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