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字第13號原 告 郭培堅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號2樓代 表 人 江俊良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許志村 住同上
林德慧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1年9月21日豐監稽違字第裁63-GH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原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於本件訴訟審理中因被告業務移撥由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承受,其代表人亦由陳聰乾變更為江俊良,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1年6月4日17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自用一般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里區○○路○段與東明路口處,因「載運預拌混泥土總重34,390kg,核重20,000kg,超重14,390kg,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之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霧峰分隊(下稱原舉發機關)以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規,認定原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之2條第5項規定。嗣經被告於101年9月21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GH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坦承疏失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又原告已56歲,家境清寒,尚需照顧雙親,如受吊扣駕照處罰,將無以維生。本件被害人僅受輕傷,屬輕微交通事故,原告因而吊扣駕照似不符比例原則;且超載與本件交通事故並無因果關係。被告未察而為原處分,顯有違誤。爰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則以:本件經轉知原舉發機關查證,函覆略以:「原告駕駛701-UP號自用大貨車超載且發生交通事故,員警依法舉發尚無不符」。被告遂依原舉發機關舉發之違規事實裁處,並無違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5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既課予汽車駕駛人依核定重量裝載貨物之公法上義務於先,再以其違反義務導致傷亡為其結果要件,考其立法意旨,行為人就其違反載重義務與被害人所致受傷或死亡之結果間,仍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克當之;此觀諸該規定中係以違反行政義務「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立法例,倘非如此解釋,相較於一般超速、闖紅燈、倒車或違規右轉等有違交通安全規則之事由,而有車禍事故致被害人傷亡者,何獨立為加重處罰依據,適足以證之,故違反義務與結果間,自應具有因果關係。
(二)查本件爭議之關鍵即為原告上述超載違規行為與被害人傷害結果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經查:
1、本件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有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之違規,並與被害人張華芹及張舜翔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且張華芹及張舜翔受有傷害等情事,為兩造所不爭執,有原舉發機關之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超載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和解書及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53頁),洵堪認定。
2、然本件交通事故經本院函請第三人臺灣省臺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就上開交通事故之肇事原因及過失責任進行鑑定,其鑑定意見:①郭培堅駕駛自用大貨車,於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未讓右側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超載有違規定,但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②張華芹駕駛輕機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見本院卷第105至106頁)。
嗣經本院於102年2月5日言詞辯論時提示該鑑定意見書,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均表示對該鑑定意見書沒有意見。從而,本件原告上述超載違規行為與被害人之傷害結果間並無因果關係,堪認屬實。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行為不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29條之2第5項規定之要件。
3、綜上,本件原告固有上述違規超載之事實,然經本院函請鑑定結果證明原告超載與致人受傷間無因果關係存在,被告復未能提出相關事證推翻該鑑定結果,是被告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5項之規定所為原處分,於法不符,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鑑定費3,0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許清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