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字第86號原 告 蔡山榮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陳聰乾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1年10月19日裁監稽違字第裁61-GH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1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下稱系爭車輛),在臺中市○區○○路與柳川東路口處,因「酒後駕車未肇事、拒測」之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西區派出所員警以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原告於前揭時間、地點被舉發違規事實,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原告於期限內到案,被告所屬臺中市監理站遂於101年10月19日以裁監稽違字第裁61-GH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伊當日在友人家中聊天有喝1罐啤酒,返家途中於柳川東路因感冒不適想在路邊休息,剛下機車忽然發現有2位年輕警察快速騎機車追到機車旁,口氣惡劣、傲慢且無禮貌聲稱伊闖紅燈,並說有監視錄影,伊答好像沒有吧,且同意配合至派出所看證據,此時員警突然上前貼近斥責伊,其中1位警員並以肢體撞伊,粗暴抓扭伊外套並用力拉扯,伊突感嚴重被凌辱,於是喊叫要員警放開,欺侮小百姓,就伊算有違規,也該依法處理,怎如此蠻橫,況且伊也同意去警局裡,員警使力拉我,愈想愈氣,於是答稱反正報紙登衝業績一定要開單那就開吧,這時又來了一部警車,下了4位全副武裝的警員,此時現場有2輛警車6位警察,一字排開圍著伊並錄影,撇開治安維護不說,警察真有必要這樣大費周章地埋伏、包抄來執行臨檢酒測嗎?行使公權力時,又可以不顧禮儀嗎?抓酒醉駕車有那麼令人興奮嗎?有些警察或許是仗著公權力的心態在作祟,執勤的技巧常會使被檢者感到受辱,講話不客氣,冷言冷語,甚至那種「又抓到了一位喝酒駕車者的興奮有點發狂」的態度,才讓人不敢恭維!「妨害公務」雖然會讓人畏懼,但是,如果真的探究那些引起警民衝突的導火線時,難道警察都沒有責任嗎?警方敢保證都沒有故意挑釁而請君入甕來入人於罪嗎?這麼多武裝警察,對付伊一個小老百姓,實太浪費國家資源,這時對伊動粗最年輕的警員衝上來要伊酒測,伊正想著不是要回局裡看證據,怎又不去了,況且為何抓、撞也沒解釋,於是便答伊不拒絕,但也不一定全要配合,最後那名年輕警員幾近咆嘯的對著伊吼說故意消極拖延拒酒測,表明姓名,並說不爽就直接找他,立刻騎伊機車飛快揚長而去。只要警察不爽且無直接證據就可以要求酒測,而駕駛人無明顯徵兆而拒絕的話就得吃6萬元罰單並吊照嗎?懷疑員警錄音時都選擇性錄音,沒有錄音的時候說話好囂張,錄影也是選擇性錄影,對伊動粗部分沒有錄到,員警執行程序,態度有重大瑕疵,執行時未先勸導並告知拒酒測之法律效果,也沒給罰單逕自離去,伊並無拒絕酒測,且原告有輕微重聽,當時又有6名員警圍著伊,對於員警警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伊沒有聽到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本案經舉發機關於101年11月8日以中市警一分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查覆略以:「駕駛人蔡山榮101年10月17日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000)行駛臺中市○區○○○路○段近南屯路口為執勤員警稽查時,發現其身散發有濃厚酒味,執勤員警請其接受酒精濃度檢測,為其藉故拖延未完成酒精濃度測試,上揭違規行為屬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舉發酒後駕車拒測,並移置保管該車,舉發通知單為蔡姓駕駛人拒簽拒收,執勤員警已當場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尚無不合。」,並有採證錄影光碟1份在卷,原告違規事證明確,依法裁處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
準之情形者,處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立法意旨,係因人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授權員警實行酒精濃度測試之規定,乃基於員警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員警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路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駕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合先敘明。
㈡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因有「酒後駕車未肇事、
拒測」之違規行為,經舉發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予以舉發,嗣經被告裁處原告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情,有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原舉發機關101年11月8日中市警一分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現場蒐證光碟各1份在卷可稽。
㈢經本院依職權勘驗前揭現場蒐證光碟內容略以:
┌──────┬─────────────────────┐│檔案名稱: │警車上之行車紀錄器畫面前方,清楚攝得原告騎││PICT8414闖紅│乘系爭車輛由原先停等於路邊狀態,啟動引擎行││燈畫面.AVI)│駛,此時前方交岔路口之交通號誌顯示為紅燈,││畫面時間1分4│原告行經該路口時,並未於停止線前停等,而係││1秒至2分1秒 │逕自通過路口,員警駕駛警用車輛跟隨在後準備││ │攔停原告。 │├──────┼─────────────────────┤│檔案名稱: │員警告知行車紀錄器確實拍到原告闖紅燈,現場││00000000.AVI│聞到原告身上有酒味,原告涉嫌酒後駕車,請原││畫面開始至3 │告不要隨意走動,配合稽查。原告答:年輕人,││分33秒許 │有那麼嚴重嗎,要怎麼樣就直接處理嘛,好不好││ │,隨便你,並走回機車趴在龍頭上。員警向原告││ │詢問年籍以確認身分,惟原告僅繼續趴在機車龍││ │頭上,並未與理會員警之詢問,員警以手搖晃原││ │告手臂,請原告配合,期間原告僅抬頭請員警拿││ │出違規闖紅燈之錄影,即繼續趴在機頭龍頭上,││ │未理會員警之詢問,並以手將員警手撥開,員警││ │表明執行公務,請原告配合,不要再將員警之手││ │撥開,原告飆罵髒話,直說係員警推伊,伊沒有││ │推員警,員警請原告配合說出年籍,以確認是否││ │為車主,或贓車,此時原告才說出年籍供稽查。││ │ │├──────┼─────────────────────┤│畫面時間3分 │員警告知原告身上有明顯酒味,原告坦承有酒味││34秒至7分12 │,但表明已經清醒,要騎車回家,伊已確認沒事││秒 │,剛騎不到半分鐘或一分鐘。員警欲告知原告相││ │關執行酒測規定,原告稱員警只是為了業績,要││ │開單就開單。員警表明與業績無涉,並詢問原告││ │是否配合作酒測,原告稱若伊未配合,何以在此││ │與警察聊天。員警開始要進行酒測程序,並要告││ │知原告相關法律權利,此時原告稱不用陳述,請││ │員警兼顧法理情,不要這樣。員警拜託原告讓其││ │陳述,說明因為原告未肇事,所以法律賦與原告││ │得選擇酒測或拒絕接受酒測之權利,若超過濃度││ │,觸犯公共危險…此時原告打斷員警陳述,並稱││ │:現在景氣很不好,對於小老百姓,伊到底肇了││ │什麼事,傷害了誰,為何浪費這麼多時間,在小││ │老百姓身上等語。員警表明社會氛圍禁止酒駕,││ │原告涉犯酒駕,若原告認為係小事,是認知差異││ │問題。原告又再稱只騎50cc小機車,員警客氣表││ │明仍具危險性,均有發生事故之可能,並向原告││ │告知接受或拒絕酒測,若接受酒測超過標準值,││ │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也可能是單純開單告發;││ │若原告拒絕,就是開單告發。原告稱已經耗很久││ │了,隨即離開機車走動,員警請其不要離開,原││ │告稱其沒有要離開,並說伊有喝酒沒錯,只是從││ │路口紅綠燈騎到這邊而已,員警就要求酒測,沒││ │關係,現在要怎麼辦。員警再次告知權利,接受││ │或拒絕,接受的話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或單純││ │掣單告發,若拒絕則直接開單告發,無涉公共危││ │險之疑慮,原告簽收後即可離開,但須扣車,亦││ │即原告有接受或拒絕酒測2種選擇。 │├──────┼─────────────────────┤│畫面時間7分 │原告稱不回答,一再稱機車在這邊,觸犯什麼。││13秒至8分44 │員警告知其係騎乘,非單純將車放在這邊,並詢││秒 │問原告是否騎乘機車,原告僅一再表示伊觸犯什││ │麼,並辯稱:伊牽來這邊可以吧。員警告知親眼││ │看到原告騎車,原告則稱親眼看到,請提出錄影││ │帶告發違規,此時員警表明既然原告堅稱牽車,││ │請原告一同返回派出所觀看違規錄影帶。原告飆││ │罵髒話,直指員警為了業績,員警請其注意言詞││ │,原告聲稱言詞不重要,還是飆罵髒話稱員警刁││ │難老百姓。員警詢問原告是否配合回派出所觀看││ │錄影帶,原告稱好。員警以呼叫器呼叫其他員警││ │支援。原告稱:反正伊失業很久了,反正他媽的││ │沒工作,隨便你們,你們要怎樣,就來玩。 │├──────┼─────────────────────┤│畫面時間分9 │員警詢問原告是否要看影帶,若要看影帶須返回││分3秒至分11 │派出所,原告稱隨便,反正員警只是要罰,伊就││分24秒 │配合,要玩多久,一個晚上就跟你玩,員警告知││ │這非玩多久之問題,原告稱員警執意要找伊,伊││ │就配合,並飆罵髒話說今天到這邊騎了50公尺,││ │犯了什麼法。員警詢問原告,剛不是說牽車,怎││ │麼又說騎了50公尺,究係牽車還是騎車?原告稱││ │員警這種態度就是要罰伊,伊就配合並詢問員警││ │接下來要怎麼玩。員警告知是否接受酒測或拒絕││ │,原告明白表示拒絕,並稱要去哪裡就去哪裡。││ │員警向原告表明時間,告知涉嫌酒後駕車,詢問││ │原告是否拒絕接受酒測,原告僅稱伊快50歲了,││ │國家有很多重要的事情,有必要這麼堅持嗎,員││ │警告知第2次詢問原告是否願意接受酒測,原告 ││ │答稱:隨便你。員警請原告表明接受或拒絕。原││ │告仍稱:隨便你,好不好。員警告稱就原告之陳││ │述,原告係拒絕酒測,原告稱:我沒有陳述,陳││ │述也是多餘,你要我怎麼幹,我就怎麼幹,你警││ │察先生嘛,我陳述個屁。員警請原告明確表達是││ │否接受或拒絕酒測,原告僅稱員警要伊怎麼辦,││ │就怎麼辦。員警告知原告可選擇接受或拒絕。原││ │告聲稱:接受或拒絕又怎樣。員警再次表明接受││ │或拒絕之不同法律效果,請原告選擇。原告僅向││ │員警稱:這件你就是要開單嘛,對不對,你們開││ │單嘛,若你有父親50幾歲,是否照開?員警答稱││ │:照開。原告答:那你就開吧。 │├──────┼─────────────────────┤│畫面時間分11│員警告知原告涉嫌酒後駕車,是否接受酒精濃度││分25秒至12分│測試。原告答:反正我就跟你耗,你要怎麼耗,││15秒 │我就跟你們耗,我一個人耗你們兩個。員警表明││ │以原告這種態度就是拒絕,原告辯稱:我沒有拒││ │絕。員警再次請原告表明接受或拒絕酒測。原告││ │答:我不回答你。員警表明不回答視同拒絕,如││ │果有疑問,請向法官說明。原告答:你們兩個很││ │厲害,我們回去派出所看錄影帶,走吧。員警告││ │知剛才已說騎車到這裡,現在又要看錄影帶,不││ │知原告針對此點要爭執多久。原告答:隨便你們││ │,伊說什麼都是屁話,我們回去派出所。 │├──────┼─────────────────────┤│畫面時間12分│員警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原告答:隨便你們││分17秒至13分│。員警欲進行相關酒測程序時,原告答稱要回派││19秒 │出所,員警告知有酒測器,現場即可執行,毋庸││ │回派出所。員警再次告知原告是否配合酒測,原││ │告明確表明:伊拒絕,並稱伊從那邊騎到這邊來││ │,飆罵髒話指摘員警找老人家麻煩。 │├──────┼─────────────────────┤│畫面時間13分│員警向原告告知其酒後駕車,是否配合接受酒測││分20秒至13分│。原告稱:伊人在這裡,我們回派出所。員警告││48秒影片結束│知原告針對酒後駕車部分,要進行酒測,詢問為││ │何要回派出所。原告答:不知道。 │├──────┼─────────────────────┤│檔案名稱: │員警告知在現場酒測,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00000000.AVI│原告僅稱:現在社會很多壞人,應該把時間力量││畫面開始至1 │花在那方面。員警請原告針對酒後駕車之事處理││分11秒許 │,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原告答:這樣耗吧,││ │我們就這樣耗吧。員警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 │原告僅以係單純老百姓,國家資源浪費等詞句,││ │不配合員警酒測。員警依法執行程序,請原告將││ │車內貴重物品取走,準備要扣車。 │├──────┼─────────────────────┤│畫面開始至1 │員警依法執行相關程序,表明時間101年10月17 ││分12秒許至4 │日01時07分,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分35秒 │原告答:SO WHAT。員警再次詢問原告是否接受 ││ │酒精濃度,原告仍答:SO WHAT。員警請原告清 ││ │楚表明是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原告答:伊不拒││ │絕,也不回答。員警告知原告消極不配合實施酒││ │測,相關程序就是開單扣車,表明承辦員警身分││ │,會給予相關資料,原告若有疑問可以申訴,拒││ │絕配合視為拒測,開單扣車,人可以離開。原告││ │答:伊沒有拒絕。員警稱若沒拒絕,請配合酒測││ │,一再詢問原告是否實施酒測,原告僅聲稱:今││ │天從那邊騎到這邊30公尺而已,動用了6位警察 ││ │。員警質問原告喝酒可否騎車,原告稱員警很兇││ │,願意配合酒測。員警告知原告,若要配合,請││ │進行酒測,這樣耗下去也是消極不配合,視為拒││ │絕酒測,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裁罰6 萬││ │元,吊銷駕照、扣車。原告僅一再聲稱:沒有犯││ │法,沒有肇事,要動用6位警察,我們國家有何 ││ │問題。 │├──────┼─────────────────────┤│畫面時間4分 │員警詢問原告是否配合酒測。原告答:吹的很好││37秒至11分25│玩,隨便你們,伊在這邊不動,不會離開,為何││秒 │讓老百姓日子過得這麼苦,從那邊騎到這邊要動││ │用6名警察在這邊欄我…。員警詢問原告住居所 ││ │,原告答稱:住南區,戶籍沙鹿,剛跟朋友喝了││ │一些酒,發現不太行,在旁邊休息了2個小時, ││ │才騎了3至5分鐘,警察就跟隨伊,伊自己不行,││ │就會停車休息,身分證字號亦清楚告訴你,伊是││ │善良老百姓,沒有違規…。員警最後再詢問原告││ │是否接受酒測,並向原告表明法令規定喝酒就是││ │不能駕駛交通工具。原告仍無積極配合行為,逕││ │自說著6個警察耗那麼多時間,覺得可悲,並向 ││ │員警詢問有何違規行為。員警表明時間:101年 ││ │10月17日1時15分,原告涉嫌酒後駕車,是否接 ││ │受酒精濃度測試。原告答:伊喝了一點小酒,但││ │不影響駕駛。員警第二次告知原告是否接受酒測││ │,原告答:OK,可以接受,但覺得為何小老百││ │姓面對6位警察給與很大壓力,浪費國家多少資 ││ │源。員警再次詢問是否接受酒測,原告先是沈默││ │,後答這不是重點。員警表明第二次告知原告,││ │原告仍消極不配合。原告稱:沒有不配合。員警││ │詢問原告沒消極不配合,是否要積極配合。原告││ │答:伊就要測試看看,國家動用6位警員要處理 ││ │一個人,要耗多久。員警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 │,原告僅答稱:面對6位警察,給我很大壓力, ││ │要與不要有何差別。員警詢問是否積極配合做酒││ │測,原告回答員警什麼叫積極、消極,員警告知││ │就是現在配合進行作酒測。原告僅表明:要耗多││ │久,已經失業2年,一再囔著自己犯什麼法。員 ││ │警告知原告第三次詢問,是否願意配合實施酒測││ │,原告答:隨便你們… │├──────┼─────────────────────┤│檔案名稱: │員警告知原告應到案時間處所及扣車過程。 ││P0000000.MOV│ │└──────┴─────────────────────┘㈣綜觀前揭現場蒐證光碟之內容可知,原告於前揭時地,因先
有闖紅燈之違規,為執勤員警親眼目睹後,隨即驅車向前攔停稽查,於稽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有濃厚之酒味,且原告亦自承有喝酒及駕車之行為,則員警依上開客觀情狀,對原告有飲用酒類後駕車之情事產生合理懷疑,故對原告欲進行酒測之行為,於法並無不合。又舉發過程中,警方多次告知原告涉嫌酒後駕車,詢問原告是否配合進行酒測,且告以配合酒測及拒絕酒測之後果,惟原告僅一再以未肇事、違規、無犯法、僅騎車數分鐘或幾公尺,質疑員警為業績執意開單,浪費國家資源等詞,向員警表示拒絕或答稱隨便,並揚言要與員警耗時間等方式不斷拖延測試時間,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僅需幾秒鐘時間即可完成,詎原告歷經25餘分之時間,經員警多次勸說仍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始為警判定原告拒絕酒測而製單舉發,則原告確有拒絕酒測之交通違規行為,至為明確。
㈤原告雖主張:員警執法態度傲慢對伊肢體動粗,影響其後消
極面對員警強行酒測,且伊有輕微重聽,於面對6名員警情形情緒激動,未聽到員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云云,然依勘驗內容可知,員警依法執行勤務,並無任何違法行為,而原告與員警對答如流,並無特別因聽力障礙導致無法聽清楚之情形。又交通警察執勤方式等事項之糾正管理權責,並非本院之職權範圍,蓋植基於權力分立之機制,本院審認之範圍僅在於確定違規事實之有無及法規範涵攝、適用、評價之適當與正確與否,類如交通警察執勤態度、執勤方法等警察機關內部行政管理事項,乃系爭行政機關行政保留之核心內容,本院基於權力分立之機制權責實無審認及置喙之餘地。是原告若認為執勤警察有不合常理之情事,宜依循行政救濟之管道,向該管行政機關反應上開情節尋求改正衡平之方法,且關於交通違規案件,所應審究之重點乃在於原告是否違規,其若確有違規之情事,並不能因原告不認同舉發人之執法方式而使原有之違規行為合法化,至於其執法方式是否不當應由其主管或上級機關另行勸導、訓練,是縱令原告上開所稱屬實,要與認定本案違規事實係屬二事,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
定之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㈧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