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50號原 告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代 表 人 莫錫麟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娛樂稅及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