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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103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03號原 告 賀蘭茜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黃美娜訴訟代理人 楊詠婷訴訟代理人 王永慶上列當事人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0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本件上訴人、被上訴人、及上訴聲明等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日期:201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