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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31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1號原 告 廖晉霆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