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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43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3號原 告 胡天賜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代 表 人 簡文鎮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間追繳獎勵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案由:追繳獎勵金
裁判日期:2013-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