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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65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5號原 告 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賴水生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劉邦裕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5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第三行所載「代表人 賴水生」,應更正為「兼代表人 賴水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日期:20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