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3號原 告 呂重信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胡志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確認訴訟,須以行政處分無效或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否為其標的,行政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聲請確認鐮子坑農路改善工程(86年5 月5 日完工,86年度產業道路及農路之興修及改善計畫)於公法上不存在等語。然查原告所稱工程計畫經被告調查後,認其非屬被告辦理之工程,並以函文通知原告。嗣原告再提起訴願,經內政部訴原委員會認其非屬行政處分,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之事項,既非行政處分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而係以土地現況之事實為其確認標的,揆諸前開說明,核與行政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之要件不符,其訴自非合法,且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