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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76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6號上 訴 人 陳沛綸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間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0月9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日期:201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