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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71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1號原 告 金勝龍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逢甲大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日期:201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