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6號原 告 曹美蘭上列原告因保險費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原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被告,誤以訴願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被告;另依原告所檢附之訴願決定書記載,原告似應為「高大機電工業有限公司」,而非其代表人「曹美蘭」,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