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6號抗 告 人 曹美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保險費事件,對於民國102年8月19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8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又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行政訴訟原則上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抗告人雖具狀委任蕭家榮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檢附蕭家榮符合擔任訴訟代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致本院無從判定蕭家榮為合法之訴訟代理人,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