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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交再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再字第2號抗 告 人 劉建漢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本院102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3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1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