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6號原 告 吳玲燕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代 表 人 王瑞德訴訟代理人 陳日益上列當事人間專業加給事件,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5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