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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56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6號原 告 吳玲燕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代 表 人 王瑞德訴訟代理人 陳日益上列當事人間專業加給事件,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5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專業加給
裁判日期:201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