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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09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9號原 告 邱克明特別代理人 陳麗妙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 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阮清華訴訟代理人 彭明珊

林雅菁林子淇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案由:贈與稅
裁判日期: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