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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25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5號原 告 王俊傑上列原告因請求發還土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及訴訟標的等事項,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以103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明文件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案由:請求發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