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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36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6號原 告 聯豐精密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宏基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胡志強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30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原訂於民國103年4月10日上午11時整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103年度簡字第36號勞動基準法事件之裁判,須以原告是否須給付訴外人林文科加班費為準據。茲依聲請人(即原告)狀陳,訴外人林文科已向本院民事庭起訴,經本院民事庭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判決林文科敗訴,上訴後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有該院民事庭通知書為證,請准停止訴訟程序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20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