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7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 表 人 吳世瑋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阮清華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營業稅加計利息事件,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