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240號原 告 李育廣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許昭琮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3年9月17日中市裁字第68-GJ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3年8月15日00時5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大智路口處,因「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以第GJ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認定原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嗣經被告於同年9月17日以中市裁字第68-GJ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整,吊銷機車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
之2規定: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全程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到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實施第1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標準,不得實施第2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記錄。原告當時當場經警方提供之編號000000-000000之酒測器實施酒測,警方並全程連續錄影,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式結果該編號000000-000000之酒測器,並無主機故障之事,即使是酒測器聯單紙已用完(畢),暫時無法列出,或酒測器列印帶用完,現場警員只要排除狀況,就可以完成程序,而不是以另一部編號:000000-000000之酒測器重新測試,已違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實施第1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2次檢測,但遇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所以警方違反行政程序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記錄。原告請求勘驗當時現場之全程連續錄影帶及請警方提供編號:000000-000000酒測器之酒測器聯單之記錄,因當時接受酒測時數值有顯示,並無異常,證明該編號:000000-000000酒測器並無故障一事,足以證明原告當場並無拒絕酒測之事。
㈡原告於103年10月22日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
案件要點)第18條規定,致電被告連絡承辦人員閱覽光碟內容,當時警方提供之編號000000-000000之酒測器實施酒測在23時51分第1次酒測未成功,在第23時52分第2次酒測未成功,在23時52分35秒酒測成功,測試結果酒測濃度為0.88,且員警也有複誦0.88該數值表示編號000000-000000之酒測器並無主機故障之事。未列印出來並無主機故障,即使是酒測器連單紙已用完,或列印色帶用完,暫時無法列出,現場警員只要排除狀況就可以完成作業程序。原告要求警員提供編號000000-000000酒測器之酒測器聯單(存根聯)之紀錄,而且酒器也皆有資料存在,派出所皆有留存記錄,證明酒測器並無故障一事,以證明原告當場並無拒絕酒測之事等語,併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㈠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警察法第2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3項及第5項等規定。
㈡判斷駕駛人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須親口表明拒
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欲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消極拒絕酒測。因此種行為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之意,故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時間,均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依據警方所提供之酒測現場錄影資料,原告於第1次酒測時,警方共提供連續3次的吹氣機會,但原告均因吹氣量不足、吹氣時間過短等緣故,無法達到酒測需要的吹氣量及時間,致第1次酒測失敗,此時員警擬將該次的紀錄列印出來,但因機器故障而無法將該等記錄列印,且於酒測現場無法排除,故以另一酒測器再行酒測。而再次進行酒測的原因是第1次酒測並未成功施測,此可由現場錄影資料得證。所以警方才以另一酒測器再行進行酒測,因此,非如原告所言有違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之處。又於後續的酒測過程中,警方前後提供多次吹氣機會,原告均未吹出足夠的氣量,而針對此一問題,員警也不耐其煩的教導原告該如何吹氣,惟原告始終無法達成酒測吹氣的要求;原告該等行為實已構成「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情況,並已有拒絕酒測之適用,被告據此裁罰,於法並無違誤。綜上所述,本案違規屬實,被告依法裁處應無違誤等語,併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含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
過規定標準者,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各規定之立法理由,旨在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而賦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避免不肖汽車駕駛人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方式,逃避經測試檢定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處罰,並基於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員警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甚明。至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㈡查本件爭議之關鍵厥為原告於上開時、地騎乘系爭機車遭警
攔查並進行酒測時,原告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員警之舉發程序是否適法?經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3年9月4日中市警三分交字第
0000000000號函之說明所載,係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上開時、地闖紅燈違規,執勤員警當場予以攔查並於查驗原告證件時,發現原告渾身酒氣,員警遂依規定對原告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施測過程中,編號000000-000000號之酒測器疑似主機故障取樣失敗,經現場帶班人員指揮停止使用該部酒測器並向原告說明原因後,更換另一部酒測器(編號000000-000000)請原告再次配合酒測;惟原告於現場消極不配合且拒絕接受呼氣測試,執勤員警於明確告知違規事實及酒駕拒測之法律效果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
⒉復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員警之錄影採證光碟,勘驗結果為:
⑴檔案名稱:0000000拒測-第一段.MOV
①畫面開始顯示時間為2014/08/14 23:29:51,原告遭員警攔查於路旁。
②約23:29:55處:員警詢問原告有無飲酒?喝什麼?
喝多久了?原告沉默不回應。員警表示原告不回應,將進行酒測。
③約23:30:27處:員警表示係因原告闖紅燈所以才攔查,並提供礦泉水給原告漱口。原告未拿取礦泉水。
員警表示漱口與否是原告的權利。
④約23:30:58處:員警再次詢問原告飲酒完多久了?
原告稱喝啤酒而已。員警表示現在11點半,原告是何時飲酒結束?原告稱中午前。
⑤約23:32:10處:員警詢問原告喝啤酒喝多少?原告
稱3罐。員警詢問何時飲酒結束?原告稱剛剛。員警詢問大概幾分鐘前?原告稱大概半個鐘頭。員警表示原告大概是11點喝的。原告詢問這樣會通過嗎?員警表示原告距離飲酒結束已逾半小時,請原告漱口,待會將進行酒測。原告再次詢問這樣會通過嗎?員警未回應。
⑥約23:33:18處:員警告知如果拒測,法律效果為罰
鍰9萬元、扣車、吊銷所有汽機車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參加交通講習。如果酒測,0.17以下不罰;0.18至
0.24則開單罰錢、扣車;0.25以上則涉嫌公共危險。原告邊聽員警告知,邊持手機通話。
⑦約23:36:53處:酒測器準備完畢,員警請原告配合
進行酒測。原告則使用手機,不予回應,並再次通話。
⑧約23:38:15處:員警再次請原告配合。原告雖通話結束,但仍使用手機,不予回應,之後再次通話。
⑨約23:38:53處:原告通話結束。員警請原告配合進行酒測。原告開始飲水漱口。
⑩約23:41:28處,原告要求上廁所小便。員警請原告
先配合酒測後,再上廁所。原告稱如果酒測吹了就會知道。員警表示喝酒騎車本來就不應該,且原告係因闖紅燈才被攔查。
⑪約23:42:12處:員警請原告過來配合酒測。原告仍
稱尿急,並繼續飲水。員警請原告趕緊配合酒測,不需要拖時間。原告繼續飲水漱口。員警再次表示如果拒測,將罰9萬元、吊銷各級駕照3年內不可以考。原告稱都知道,仍繼續飲水,且稱尿急。員警表示原告拖時間沒用,且距離攔查時間已超過15分鐘。原告再次接聽電話。
⑫約23:45:58處:員警請原告配合一點,酒測很快的
。原告仍不配合。員警表示原告如果要拒測,則以拒測程序辦理。原告稱沒有拒測,仍繼續飲水漱口。
⑬約23:47:06處:原告稱呼員警學長並求情,且自稱與鎮公所有配合。員警請原告不要再浪費時間。
⑭約23:47:43處:員警表示距離攔查時間已超過20分
鐘,第一次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原告仍繼續飲水。員警表示再不過來配合酒測,將依拒測程序辦理。
原告仍繼續飲水。
⑮約23:49:08處:員警表示第二次詢問原告是否接受
酒測?再不配合將以拒測程序辦理。原告友人到場求情。員警請友人別妨礙公務。原告仍沉默不回應,繼續飲水。
⑯約23:50:27處:員警請原告過來配合酒測。原告行
至酒測器旁。員警檢視酒測器狀況,並教導原告如何吹氣酒測(深呼吸後吹氣5秒)。
⑰約23:51:45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但臉頰並未
鼓起吹氣。員警詢問原告有沒有要吹,不要以舌頭扺住吹嘴,請用力吹。
⑱約23:52:02處:原告再次口含酒測器吹嘴,臉頰仍未鼓起吹氣。員警再次教導原告吹氣。
⑲約23:52:18處:原告再次仍僅口含酒測器吹嘴,臉頰未鼓起吹氣。員警表示原告都無吹氣。
⑳約23:52:36處:員警表示酒測器顯示酒測值為0.88
,然無法列印酒測單據,員警處理後仍無法排解故障。
㉑約00:00:04處:員警表示將再進行酒測,並詢問原告是否要配合?原告未回應,並至一旁撥打電話。
㉒約00:00:42處:員警請原告過來配合酒測。原告繼
續使用電話不回應,並請員警不要為難,之後通話中。
⑵檔案名稱:0000000拒測-第二段.MOV
①畫面開始顯示時間為2014/08/15 00:03:01,原告持手機通話中,並請員警接聽電話。
②約00:04:07處:員警請原告配合進行酒測。原告沉默不予回應。
③約00:05:29處:員警請原告趕快配合進行酒測,不
要再拖時間。原告仍不回應,並再撥打電話,且向員警求情。
④約00:06:22處:員警請原告配合進行酒測,不然將以拒測程序辦理。原告仍不理會。
⑤約00:06:58處:員警持酒測器至原告身旁,並表示
已經開機第3次,請原告趕緊配合,以免時間又超過。原告向員警求情,仍不配合酒測。
⑥約00:08:12處:原告再取礦泉水飲用,並撥打手機
。員警表示已經超過半小時,請原告不要再撥打手機,趕緊配合酒測。原告稱打電話給母親。員警請原告趕快配合酒測,不要拖到機器沒電。原告仍持手機通話。
⑦約00:10:03處:原告通話結束。員警操作酒測器,並請原告配合酒測。
⑧約00:10:38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約1秒,即中斷接聽電話。
⑨約00:11:26處:原告於電話中向母親表示有喝酒。
員警表示酒測機器時間又超過了,原告已使用3、4個酒測單,重開機等3次,原告都沒有吹。
⑩約00:12:30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約2秒。員警
表示酒測機器已停。原告再試1次,仍僅口含吹嘴而無吹氣。員警表示機器後面有個孔洞,原告有無吹氣員警都知道。
⑪約00:13:02處:原告再次口含吹嘴約2秒。員警表示原告仍無吹氣,機器時間已過,又要重開機。
⑫約00:13:15處:原告稱尿急,要求上廁所。員警要求原告先酒測完再上廁所。
⑬約00:14:15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約2秒。員警表示原告仍無吹氣,並再次教導原告吹氣。
⑭約00:14:33處:原告再次請求上廁所。員警仍要求
原告先酒測完再上廁所,酒測5秒即可完成。原告仍稱尿急。員警仍請原告配合酒測。原告轉頭走至巷內小便,並接聽電話。
⑮約00:17:20處:原告返回酒測器旁。員警則操作酒測器中。
⑯約00:18:11處:員警請原告配合酒測。原告口含酒
測器吹嘴約2秒。員警表示原告仍無吹氣。原告再口含酒測器吹嘴約1秒。員警表示原告仍無吹氣,機器後面有洞,原告有無吹氣都會知道,原告如果要拒測,請明講。原告則再次接聽電話。
⑰約00:19:41處:員警請原告配合酒測。原告仍僅作
勢吹氣。員警請原告向吹氣球般,而不要用舌頭堵住。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約2秒。員警表示氣仍不夠。
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約2秒即中止。員警詢問原告是否要拒測?原告沉默不語。
⑱約00:21:13處:員警表示已經重開機7、8次,案號
已經跳過7、8號。員警請原告配合過去那邊酒測。原告先不回應,後來才道歉並移動位置。
⑲約00:23:44處:員警請原告配合酒測,已經快超過1個小時。原告不回應。員警再次教導原告吹氣。
⑳約00:24:30處:員警請原告趕快配合酒測。原告則
使用手機。員警表示原告一直拖時間沒用的,並催請原告趕快配合酒測。原告沉默不回應。
㉑約00:25:11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吹氣,約1秒。員警告知要持續吹氣5秒。
㉒約00:25:24處:原告再次口含酒測器吹嘴,約1秒。員警請原告把氣吹出來,並表示原告都無吹氣。
㉓約00:25:33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吹氣,約2秒
。員警表示機器後方有孔洞,原告有無吹氣非常明顯,原告故意把氣吹到旁邊。原告稱口渴。員警表示原告已經喝很多水,如果要拒測請明講。原告否認拒測。員警表示原告再消極不配合,將以拒測辦理。原告飲水不回應。
㉔約00:26:58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吹氣,約2秒即中斷。員警告知要持續吹氣5秒。
㉕約00:27:10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吹氣,約2秒即又中斷。員警表示原告中斷吹氣,且以舌頭堵住。
㉖約00:27:24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吹氣,約2秒
即又中斷。員警表示原告氣沒有吹出來,並詢問原告是否要拒測?原告稱有吹啊。
㉗約00:28:10處:員警表示機器又要重開機了,且原告明明會吹,於102年2月2日就曾被查獲酒駕違規。
原告沉默不語。
㉘約00:28:43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吹氣,約2秒
即中斷。員警表示原告沒有吹氣,並再次教導原告如何吹氣。原告演練時,明顯可以雙頰鼓起用力吹氣。
㉙約00:28:59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吹氣,約1秒
即中斷。員警請原告吹氣時嘴要閉緊,並表示原告吹氣時嘴開開,氣都從旁邊漏出來。
㉚約00:29:12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吹氣,約1秒
即中斷。由錄影畫面可見原告僅口含酒測器,其兩頰並未鼓起吹氣。員警詢問原告是否拒測?原告否認拒測。
㉛約00:30:28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吹氣,約1秒
即中斷。由錄影畫面可見原告僅口含酒測器,其兩頰並未鼓起吹氣。員警表示原告吹1秒即中斷吹氣,應持續吹氣5秒。
㉜約00:30:50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吹氣,約1秒
即中斷。由錄影畫面可見原告僅口含酒測器,其兩頰並未鼓起吹氣。員警表示原告仍無吹氣。
㉝約00:31:09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吹氣,約2秒
即中斷。員警表示機器打叉,原告明顯沒有吹氣出來,氣量要足,機器檢測才會完成。原告沉默不語。
㉞約00:32:25處:原告口含酒測器吹嘴吹氣,約1秒
即中斷。員警表示原告都未吹氣,或者只吹1秒,並詢問原告是否拒測?原告否認拒測。
㉟約00:33:58處:原告親友請員警將原告以拒測辦理。
㊱約00:34:52處:原告親友不斷要求原告拒測。原告沉默不回應。
㊲約00:35:24處:原告稱對啦,我要拒測,並對於造成員警困擾,表示歉意。
㊳約00:35:55處:員警詢問原告是否要拒測,還是要吹?原告沉默不語。
⑶檔案名稱:0000000拒測-第三段.MOV
①畫面開始顯示時間為2014/08/15 00:36:14,原告稱從一開始就未拒測,有配合員警酒測。
②約00:37:06處:員警再次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為
罰9萬元、吊銷所有各級駕照3年不得考領、車輛當場移置保管、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果身體平衡檢測沒問題,則開單即可。
③約00:38:40處:員警表示原告如果拒測,將按下機
器按鈕以拒測程序辦理,再次詢問原告是否配合酒測?原告先沉默思考,之後並與親友交談。親友亦訓斥原告酒後騎車行為。
④約00:44:08處:員警詢問原告考慮如何?原告稱再考慮一下。員警表示已超過1個多小時。
⑤約00:45:36處:員警再次詢問原告是否配合酒測?
如不酒測將以拒測程序辦理。原告搖頭。員警請原告明白表示。原告仍搖頭不語。員警表示已處理一個多鐘頭,將以拒測程序辦理。
⑥約00:46:36處:員警再次詢問原告是否拒測?原告
仍沉默不語。員警表示以拒測程序辦理,但發現酒測機器無法啟動拒測程式,所以電請同事帶另一台酒測器過來,因酒測器操作1個多小時,也差不多沒電了。
⑦約00:51:35處:原告向員警致歉,表示造成困擾。
⑧約00:53:46處:員警攜帶另一酒測器來,並以拒測程序辦理,員警製單舉發違規。
⑨約00:55:25處:員警查詢原告資料後,發現原告去年也有酒駕違規紀錄。原告稱是。親友訓斥原告。
⑩約01:06:25處:員警製單完畢,請原告簽收扣車單
、舉發違規通知單、權利告知書等。原告逐一簽收,然仍爭執剛才有吹沒有拒測。
⑷檔案名稱:0000000拒測-第四段.MOV
①畫面開始顯示時間為2014/08/15 01:09:28,原告繼續簽收單據中。
②約01:09:38處:員警表示還有闖紅燈違規單。原告
有所質疑。員警則加以解釋,原告是因闖紅燈被攔下來,所以才被發現有喝酒。
③約01:14:40處:原告簽收所有單據完畢(錄影結束,見本院卷第45至48頁)。
依上開勘驗錄影採證光碟內容可知,原告遭員警攔查後坦承有飲用啤酒,員警遂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然而原告自始即以飲水、持手機通話、撥打或者沉默不回應等消極不作為之方式規避該酒測儀器之測試,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此一消極不作為在法律評價上應與積極拒絕接受酒測之行為相同,自應受罰。之後原告雖有口含酒測器吹嘴之動作,然經員警給予多次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機會,並告知酒測檢定之正確吐氣方式,原告仍僅口含酒測器吹嘴,其兩頰並未鼓起吹氣,或為短暫吹氣之方式接受酒精測試,均未積極持續大量吹氣,以致酒測儀器無法完成採樣,足認原告仍係以消極不作為之方式規避該酒測儀器之測試。此外,原告前於102年2月2日即有騎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且本件無不能配合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客觀情事存在。從而,舉發機關員警依前揭客觀情事,認定原告拒絕配合酒測,於法自屬有據。
㈢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
條之2第1、2、3項規定:「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實施第1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2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查如上開勘驗錄影採證光碟內容所示,原告於員警要求配合進行酒測之初,即以消極不作為之方式規避該酒測儀器之測試,嗣後原告雖有接受酒測之形式外觀,然均未實質持續大量吹氣,以致酒測儀器無法順利完成採樣。期間該酒測儀器雖曾顯示0.88之酒測值,然由錄影畫面可見原告此次酒測仍僅口含酒測器吹嘴,臉頰未鼓起吹氣,且員警表示原告無吹氣,顯見此次酒測數值異常,況且員警無法列印此數值,益證此次檢測失敗,勘予認定。因此,員警於該酒測器之異常狀態無法排除之情況下,改以另一部酒測器對原告繼續實施酒測,核與前揭規定無違;反觀,原告消極不配合酒測違反義務在先,事後則空言臆測酒測器正常並辯稱已完成第1次酒測所以無須再接受第2次酒測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核屬事後匿飾卸責之詞,均無足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
定之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對原告作成原處分之裁罰,於法均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