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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他字第 9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他字第9號原 告 許演洲上列原告聲請交付審判更定其刑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依法繳交裁判費,經本院以103年度他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