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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129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29號原 告 謝春綢被 告 劉家銘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寺廟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行政法院審判權對象乃公法性質之爭議,個案爭議如屬私法性質,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始為適法。次按「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則經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闡述在案。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臺中市豐原區田心里福德祠管理委員會102年度選任被告劉家銘為主任委員,但迄今逾2年來被告違反監督寺廟條例及臺中市豐原區田心里福德祠組織章程規定,拒不召開各項會議,侵害眾多信徒權益,原告聲請確認被告劉家銘主任委員之職及管理權自始不存在等語。經核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劉家銘主任委員之職及管理權自始不存在事件,係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並非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民事法院審理,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有關寺廟事務
裁判日期: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