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5號原 告 億欽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周義欽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代 表 人 陳瑜朗訴訟代理人 陳舜杰
莊上慶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之代表人陳瑜朗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之代表人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變更為陳瑜朗,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並提出財政部104年11月25日台財人字第00000000000號令為證。經核被告之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