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78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8號原 告 楊易霖代 理 人 楊貿鈞被 告 東勢戶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連詩季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賠償損失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嚴重錯誤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由他人冒領原告之國民身份證,造成冒領人辦理各家通訊門號,致原告受有通訊損失新台幣(下同)131,478元、工作損失72,000元、交通補償費15,000元及精神慰撫金補償180,000元,總計398,478元,請求被告賠償及自起訴日起算百分之5之利息,並請求保全被告於103年10月28日下午3時1分24秒辦理原告更換資料臨櫃相關事證物;經核屬國家賠償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參照),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首揭規定,爰將本件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失
裁判日期: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