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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82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2號原 告 晨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昇浩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複 代理人 陳昱嵐律師

陳昱澤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許慈美訴訟代理人 蔡錦雲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罰鍰事件,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阮清華」,應更正為「許慈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罰鍰
裁判日期:201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