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9號
104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原 告 蕭正儀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徐永年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罰鍰處分而涉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在網站奇集集(網址:http://www.kijiji.com.tw/cp-other-foods-in-northdistrict/%E9%A0%82%E7%B4%9A%E8%97%A5%E8%86%B3-%E5%8A%A0%E5%91%B3%E5%9B%9B%E7%89%A9%E6%B9%AF-%E9%BB%91%E8%B1%AC%E8%82%89%E6%8E%92%E9%AA%A8-%E4%B8%89%E5%A4%A9%E5%89%8D%E9%A0%90%E5%AE%9A-%E5%8F%AF%E7%86%B1%E7%86%B1%E9%80%81%E5%88%B0%E5%AE%B0-000000000,下載日期:103年3月10日,下稱系爭網址),刊登「頂級藥膳 加味四物湯 黑豬肉排骨~三天前預定‧可熱熱送到家」產品廣告,內容述及「…四物湯在古代醫書裡被記載為婦女病的聖藥,…被尊為補血調經之主方,專門用來治療婦科血症,被後世醫家稱為"婦科第一方"…當歸的主要的功效就是補血活血、調經止痛、潤腸通便;熟地可改善女性臉色蒼白、頭暈目眩、月經不調,與當歸配搭還能增強補血活血之效果;川芎是婦科主要用藥,也是治療頭痛良方,能改善內分泌系統,減輕乳房不適、心情焦慮及沮喪等經前症候群症狀。白芍能夠養血柔肝,緩中止痛,對月經不順有很好的效果。從這個方子來看,四物湯可滋補血氣,使臉色紅潤,肌膚光滑,防止老化,是一個對女性非常重要的健康美容處方。傳統四物湯如果加上桂枝(品名:加味四物湯~散寒方),更可以改善手腳冰冷的問題;如果加上黨蔘和杜仲(品名:加味四物湯~補虛方),不但具有傳統的功效,更可以幫助消除疲勞和經常性的腰痠背痛等健康問題!女性最好從年輕時就開始服用四物湯,可幫助減少經痛,經血排出不順和腹脹等症狀,到老年時生理機能和皮膚比較不易老化。使用四物湯最佳使用時機是生理期後…」等詞句,整體表現涉及誇張、易生誤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4月1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號函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3年4月7日屏衛食字第00000000000號函,移請被告辦理,原告提出答辯書後,被告審認核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以103年9月10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以下同)4萬元整罰鍰(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聲明: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
⒈伊自網路看到四物湯資訊,且原文轉載至" 奇集集" 網站
,奇集集先前經驗如果涉及違法,奇集集會有警語,刊登時未見警語,加上伊法律常識不足,並不知原文轉貼於網站上之內容,可能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⒉伊無販售之意,先前至被告機關說明,自以為簽名便已結案。
⒊四物湯是傳統中醫流傳下來的藥方,最早出現記載於宋朝
的「太平惠民和劑局方」。而四物湯就是使用熟地黃、白芍、當歸及川芎這四種中藥材。它具有補血調經的效果,可減緩女性的經痛。組成:熟地黃、當歸、白芍、川芎,功用:補血和血,主治:營血虛滯症。心悸失眠,頭暈目眩,面色無華,婦人月經不調,經量少或閉經,表現為舌淡,細弦或細澀。現代應用:現代常化裁用於治療月經不調,胎產疾病,蕁麻疹、骨傷科疾病、過敏性紫癜、神經性頭痛等屬營血虛滯者。方解:營血虛滯證表示血虛以及血行艱澀、停滯之意。本方中熟地滋陰養血填精,白芍補血斂陰和營;當歸補血活血調經,川芎活血行氣開郁。四物相配,補中有通,滋陰不膩,溫而不燥,陰陽調和,使營血恢復。2007年,臺灣的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團隊發表於《PLoS ONE》網路期刊的論文証實四物湯的確有減緩經痛的功效。(資料來源:維基百科)維基百科,醫砭上皆可見到四物湯功效,並非涉及誇大不實等語。
三、被告答辯略以:㈠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陳述:
⒈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
義如下:一、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經查系爭網址刊登:「頂級藥膳 加味四物湯黑豬肉排骨~三天前預定‧可熱熱送到家」產品廣告,內容述及「…四物湯在古代醫書裡被記載為婦女病的聖藥,…被尊為補血調經之主方,專門用來治療婦科血症,被後世醫家稱為"婦科第一方"…當歸的主要的功效就是補血活血、調經止痛、潤腸通便;熟地可改善女性臉色蒼白、頭暈目眩、月經不調,與當歸配搭還能增強補血活血之效果;川芎是婦科主要用藥,也是治療頭痛良方,能改善內分泌系統,減輕乳房不適、心情焦慮及沮喪等經前症候群症狀。白芍能夠養血柔肝,緩中止痛,對月經不順有很好的效果。從這個方子來看,四物湯可滋補血氣,使臉色紅潤,肌膚光滑,防止老化,是一個對女性非常重要的健康美容處方。傳統四物湯如果加上桂枝(品名:加味四物湯~散寒方),更可以改善手腳冰冷的問題;如果加上黨蔘和杜仲(品名:加味四物湯~補虛方),不但具有傳統的功效,更可以幫助消除疲勞和經常性的腰痠背痛等健康問題!女性最好從年輕時就開始服用四物湯,可幫助減少經痛,經血排出不順和腹脹等症狀,到老年時生理機能和皮膚比較不易老化。使用四物湯最佳使用時機是生理期後…」等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核該網頁中之資訊,尚包含系爭產品之價格(NT$500)、數量(11-100)、付款方式(銀行或郵局轉帳)、運送方式(快遞),聯絡刊登者之手機號碼(0917XXXXXXX),藉由網路刊登傳播而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已屬廣告行為;又廣告之產品(四物湯黑豬肉排骨)顯屬食品,上開各情並經原告於103年5月15日至被告說明坦承記錄在卷,足可證明為真實。
⒉次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
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8條第1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又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認定基準)規定:「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如下:㈡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3.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延遲衰老。防止老化」。經核,系爭廣告內容述及「四物湯可滋補血氣,使臉色紅潤,肌膚光滑,防止老化」、「女性最好從年輕時就開始服用四物湯,可幫助減少經痛,經血排出不順和腹脹等症狀,到老年時生理機能和皮膚比較不易老化。」,除『防止老化』詞句完全符合上開認定基準中的例句外,另『不易老化』詞句亦與同基準中的延遲衰老意義相當,是原告已屬涉及誇張、易生誤解之食品廣告。
⒊而查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000000
0000號令發布之前開認定基準中關於「…四、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㈠通常可使用之例句: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業已刪除『減少疲勞感』該詞句,參該署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Q&A(證5)之A2內容:「…因『減少疲勞感、延年益壽』與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意義相近,故已刪除該用語,其自不得用於食品之廣告與標示…」,準此,系爭廣告內容中述及「加上黨蔘和杜仲(品名:加味四物湯~補虛方),不但具有傳統的功效,更可以幫助消除疲勞和經常性的腰痠背痛等健康問題!」,其中『幫助消除疲勞』用詞亦與『減少疲勞感』相當,已非屬通常可使用之例句,是原告於系爭廣告中該部分內容,亦涉有誇張、易生誤解。
⒋原告主張本人自網路看到四物湯資訊,且原文轉載至"奇
集集"網站,在奇集集先前經驗如果涉及違法,奇集集會有警語,刊登時未見警語,加上本人法律常識不足,並不知原文轉貼於網站上之內容,可能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云云。惟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另前開之認定基準「三、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調整內分泌…3.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消腫止痛…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潤腸…5.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療效能者:…」。經查,系爭廣告明確表明四物湯主要是由當歸、熟地、川芎、白芍四味中藥組成,故該廣告內容中有關「四物湯在古代醫書裡被記載為婦女病的聖藥,…被尊為補血調經之主方,專門用來治療婦科血症,被後世醫家稱為婦科第一方」「當歸的主要的功效就是補血活血、調經止痛、潤腸」、「熟地可改善女性臉色蒼白、頭暈目眩、月經不調,與當歸配搭還能增強當歸的補血活血的效果」、「川芎是婦科主要用藥,也是治療頭痛良方,能改善內分泌系統,減輕乳房不適、心情焦慮及沮喪等經前症候群症狀」、「白芍能夠養血柔肝,緩中止痛,對月經不順有很好的效果」「傳統四物湯如果加上桂枝(品名:加味四物湯~散寒方),更可以改善手腳冰冷的問題」,凡此,均亦已述及疾病(婦女病、婦科血症)、特定生理情形(乳房不適、手腳冰冷)、症狀(頭痛)之描述及如何具有醫治療養的功效,甚且更具體使用『醫書』、『聖藥』描述及『止痛』、『潤腸』、『內分泌』之詞句,實已同時另涉對於系爭食品醫療效能之廣告,原應依行政罰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論處,被告原處分則僅以原告違反同法條第1項涉及誇張、易生誤解對原告裁處罰鍰4萬元,固有違誤,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請駁回本案原告之訴等語。
四、本件兩造之爭點為:⑴原告於系爭網址所刊登之內容是否構成「廣告」?⑵原告於系爭網址所刊登之內容是否有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⑶原處分是否適法?⑷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中央法令明定直轄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而使本市取得地方自治團體管轄權者,本府得以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程為權限劃分。……。」臺中市政府100年10月19日府授衛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公告事項: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下列法規之主管機關權限:……二十四、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關該府之權限委任被告執行,是被告對於本件應有管轄權。
㈡次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
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4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8條第1項或……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又衛生福利部(改制前為行政院衛生署)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現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參考美、日等國外管理情形,整理衛生單位近年來查處違規廣告標示之案例、彙集各方意見,針對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是否涉及醫療效能、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原則,於101年9月28日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認我國在食品廣告及標示管理上主要分為三種層次:1.涉及醫療效能的詞句,2.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3.未使人誤認有醫療之效能且未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其中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如下:㈠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涉及醫療效能:1.宣稱…防止便秘…調整內分泌…5.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療效能:…。
㈡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1.……2.……3.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例句:
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上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乃衛生福利部本於其為食品安全衛生主管機關的地位,就修正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關於所謂誇張、易生誤解、醫療效能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具體化,作為認定事實依據之行政規則,屬於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技術性、細節性的規定,內容核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範意旨無違,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被告於辦理是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認定,自得予以援用。
㈢經查,原告在系爭網址刊登「頂級藥膳 加味四物湯 黑豬
肉排骨~三天前預訂‧可熱熱送到家」產品廣告,其內容述及「……四物湯在古代醫書裡被記載為婦女病的聖藥,…被尊為補血調經之主方,專門用來治療婦科血症,被後世醫家稱為"婦科第一方"…當歸的主要的功效就是補血活血、調經止痛、潤腸通便;熟地可改善女性臉色蒼白、頭暈目眩、月經不調,與當歸配搭還能增強當歸的補血活血的效果;川芎是婦科主要用藥,也是治療頭痛良方,能改善內分泌系統,減輕乳房不適、心情焦慮及沮喪等經前症候群症狀。白芍能夠養血柔肝,緩中止痛,對月經不順有很好的效果。從這個方子來看,四物湯可滋補血氣,使臉色紅潤,肌膚光滑,防止老化,是一個對女性非常重要的健康美容處方。……女性最好從年輕時就開始服用四物湯,可幫助減少經痛,經血排出不順和腹脹等症狀,到老年時生理機能和皮膚比較不易老化。」等詞句,就該廣告整體表現觀察,已涉及誇大產品具有「防止老化」及「消除疲勞」之功效,易使消費者誤解該產品有防止老化及消除疲勞之功能,原告確實有藉此訊息之傳達已達招徠消費者購買之目的,被告參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規範意旨,認定原告刊登此一廣告已該當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並據以裁罰,洵屬有據。
㈣原告雖以前開情詞主張並無販售之事實且系爭廣告廣告並無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云云,惟查:
⒈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第1項)食品、
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8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又法律為社會生活之規範,法律事實則為生活事實中為法律所規範,且足以產生法律效果者而言。至於何種生活事實應被評價為具有規範上之意義,在性質上屬立法之政策決定,從而,前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中所規範之「廣告」究何所指,即應由立法政策及立法目的之層面予以憑斷。而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本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衛生等社會福利工作,立法者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明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旨在考量食品、食品添加物或施用於食品之洗潔劑直接影響國民身體健康,為確保食品及其添加物或洗潔劑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始有上開規定之設。是於此規範目的下,舉凡透過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網路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特定觀念、產品或業(服)務,藉以達成推廣觀念、產品、業(服)務、促進消費目的之行為,無論上開登載或宣播資訊內容以何稱謂名之、是否經專業人士設計、是否委請傳播機構登載或宣播、業主是否支付為其登載或宣播資訊(廣告)者對價,自均在上開規定之涵攝範圍。本件原告於系爭網址刊登之「頂級藥膳 加味四物湯 黑豬肉排骨~三天前預訂‧可熱熱送到家」產品廣告,其內容述及「……四物湯在古代醫書裡被記載為婦女病的聖藥,…被尊為補血調經之主方,專門用來治療婦科血症,被後世醫家稱為"婦科第一方"…當歸的主要的功效就是補血活血、調經止痛、潤腸通便;熟地可改善女性臉色蒼白、頭暈目眩、月經不調,與當歸配搭還能增強當歸的補血活血的效果;川芎是婦科主要用藥,也是治療頭痛良方,能改善內分泌系統,減輕乳房不適、心情焦慮及沮喪等經前症候群症狀。白芍能夠養血柔肝,緩中止痛,對月經不順有很好的效果。從這個方子來看,四物湯可滋補血氣,使臉色紅潤,肌膚光滑,防止老化,是一個對女性非常重要的健康美容處方。……女性最好從年輕時就開始服用四物湯,可幫助減少經痛,經血排出不順和腹脹等症狀,到老年時生理機能和皮膚比較不易老化。」等文字,並標示價格為「NT$500」、數量「11~100」、付款方式「銀行或郵局轉帳」、運送方式「快遞」及原告之聯絡電話,是綜觀系爭產品之網頁上有品名、數量、付款方式、運送方式、賣家連絡資訊及產品描述等標示,顯係為販售產品而為宣傳,進而達到招徠消費者購買目的,自屬廣告行為無疑。又廣告之產品「頂級藥膳 加味四物湯 黑豬肉排骨」,顯屬食品。
⒉次按為維護國人食的安全,立法者分別定有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藥事法等,就食品、健康食品及藥品之生產、銷售、廣告等定有不同程度的管制規範。原處分裁處時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第6條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第7條規定:「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應將其成分、規格、作用與功效、製程概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與證件,連同標籤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藥事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3款所列之藥品。」、第39條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分別就食品、健康食品及藥品有所區隔及定義。是單純供飲食、咀嚼之食品,不僅不能涉及醫療效能,以與藥品有所區格外,亦不能標示有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特定保健功效之文字,以與健康食品有所區隔。原告所廣告之產品既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或藥事法申請查驗登記,即不得主張其販售之產品為健康食品或藥品,更不得使用使消費者誤認產品屬性的廣告文字。縱使原告之產品確實有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或有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或該廣告文字出自於醫藥專典,原告於依法申請查驗登記前,均不得逕自宣稱有保健或醫療效能。
⒊查原告廣告內容所使用「防止老化」、「消除疲勞」詞句
,該當於「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中之例句,已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此外,廣告內容亦已述及疾病(婦女病、婦科血症)、特定生理情形(乳房不適、手腳冰冷)、症狀(頭痛)之描述及如何具有醫治療養的功效,甚且更具體使用「醫書」、「聖藥」描述及「止痛」、「潤腸」、「內分泌」之詞句,實已同時另涉及醫療效能之廣告,同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依行政罰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論處,原處分僅以原告違反同法條第1項涉及誇張、易生誤解對原告裁處罰鍰4萬元,於法尚有未合,惟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院尚不得逕行改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論處。
⒋行政罰法第8條前段之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
政處罰責任」,是原告不得因本身不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或他人未告知該法之規範而免除處罰責任,況原告自陳其為EMBA學生,依其知識水準應知悉其所販售者既為食品,即不得於廣告中使用「防止老化」、「消除疲勞」等誇張、易生誤解之詞句,更不得使用「醫書」、「聖藥」描述及「止痛」、「潤腸」、「內分泌」之詞句,原告縱非故意,亦顯有過失。故原告主張該網站並未顯示警語及其對法律知識不足,不知原文轉引於網站上之內容,可能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云云,亦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上述主張均無可採,其於系爭網址所刊登之
廣告,內容涉及誇張、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同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原應依行政罰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論處,原處分僅以原告違反同法條第1項涉及誇張、易生誤解對原告裁處罰鍰4萬元,於法雖有未合,惟因屬有利於原告之處分,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