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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停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7號聲 請 人 江紹緯 現於臺中市○○路○○號(臺中看守所執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暫緩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