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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停字第 9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9號聲 請 人 江紹緯 臺中市○○區○○路○○號附3644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暫緩執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繳或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聲請人未表明相對人及其代表人之名稱、地址。

三、聲請人僅於聲請狀記載「101年度裁字第68-GQB807064」、「1G0000000、GQB806064、G1H452200、ZGQ041242、ZDP035716(等63件)(5585-ND)」,惟並未提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或相關執行文件,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聲請暫緩執行之標的為何,聲請人應具狀表明聲請暫緩執行之行政處分或決定。

四、聲請人應提出補正後之聲請狀及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