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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簡再更一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再更一字第1號再審原告 萬王秀梅(即再審原告萬文正之承受訴訟人)再審被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林佳龍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8號裁定及103年7月3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52號行政訴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9、10、13、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判決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萬王秀梅為再審原告萬文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有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及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甚明。又「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在本院裁判後始發見當事人已於裁判前死亡者,參照本院18年上字第2690號及22年上字第804號判例之釋示,此項裁判並非當然不生效力,應由本院調查其應行承受訴訟之人,對之命為承受訴訟並為送達裁判正本。」最高法院68年度第3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訴訟,上訴人原為萬文正,嗣於上訴審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4年7月3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萬王秀梅,有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105年6月21日中市西屯戶字第1050003602號函、全戶戶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內查詢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7月20日105南院崑家字第1050038037號函等件附卷可稽,因其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05年8月9日以裁定命萬王秀梅承受訴訟,茲本件再審發回更審後,本院已於105年5月12日駁回再審之訴在案,送達代收人萬寶龍始具狀陳報再審原告萬文正已死亡之事實,是參以上揭說明意旨,本院就本件再審更審事件,爰依職權裁定命萬王秀梅承受訴訟並為裁判之送達。另送達代收人萬寶龍於105年6月7日陳報本件訴訟程序停止乙節,於法無據,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