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5號原 告 施忠慶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檢舉事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臻裁判案由:檢舉事件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