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0號原 告 林美娜上列原告因就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