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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70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0號原 告 林美娜上列原告因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乃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以105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28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並原告亦於同年8月1日具領,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派出所具領資料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