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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88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8號原 告 李清月被 告 南投縣政府代 表 人 林明溱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鑑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105年度簡字第88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土地鑑界
裁判日期: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