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4號原 告 劉金福上列原告因撤銷執行命令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應補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