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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71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1號原 告 吳鼎東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 表 人 李伯璋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補充保險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作成准許原告變更投保身分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行政處分。該項請求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類型,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查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案由:補充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