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慶斌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暫緩執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人聲請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相對人及其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聲請人聲請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相對人、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四、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聲請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金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